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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信息发布者:mp_18636067105
    2023-02-03 16:52:00   原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596元、定襄县538元、原平市561元、五台县528元、代县528元、繁峙县528元、河曲县528元、保德县528元、宁武县523元、静乐县523元、偏关县523元、神池县523元、五寨县523元、岢岚县523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5138元、定襄县5138元、原平市5138元、五台县5018元、代县5018元、繁峙县5018元、河曲县5018元、保德县5018元、宁武县4958元、静乐县4958元、偏关县4958元、神池县4958元、五寨县4958元、岢岚县4958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城市集中供养对象9900元,分散供养对象8330元;


      农村集中供养对象8099元,分散供养对象6529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仍按2020年公布标准执行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依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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